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

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

沪公积金管委会〔2022〕8号

 

  为贯彻落实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(2021-2025年)》和《上海法治政府建设规划(2021-2025年)》有关要求,规范开展本市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工作,深化住房公积金领域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和本市《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制定本清单。

  一、下列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,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依法不予行政处罚:

  (一)违反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,新设立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在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;

  (二)违反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,在市公积金中心责令办理期限届满后3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。

  二、其他符合《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,依法不予行政处罚。

  三、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住房公积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,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通过批评教育、指导约谈、发送告知书等方式,促进单位、个人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。

  四、本清单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
  

  

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